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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的个税计算方法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根据总局12366纳服平台发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的政策答复,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二、个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三、案例说明

  居民孙某兼职做A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年1月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20000元。其个人在任职单位每月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缴纳三险一金共计12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000元,假设年度内每个月三险一金与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变。

  A保险公司1月份为孙某进行扣缴申报时,可扣除的包括20%费用、展业成本以及基本费用减除5000元,三险一金120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

  (1)佣金收入额=20000×(1-20%)=16000元

  (2)展业成本=16000×25%=4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6000-5000-4000=7000元

  (4)应纳税额=7000×3%=210元

  假设孙某2019年度内每月均从A保险公司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20000元,全年共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240000元。

  (1)全年从A公司取得收入额=20000×12×(1-20%)=192000元

  (2)展业成本=192000×25%=48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92000-60000-48000=84000元

  (4)A保险公司全年预扣预缴税额=84000×10%-2520=5880元

  2020年4月,孙某进行汇算清缴。

  按照《30答》的政策答复,孙某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其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以及专项附加扣除,任职单位每月工资5000元,任职单位每月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0。

  (1)综合所得收入额=192000+5000*12=252000元

  (2)展业成本=192000×25%=48000元

  (3)专项扣除(三险一金)=1200×12=14400元

  (4)专项附加扣除=3000×12=36000元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2000-48000-14400-36000-60000=93600元

  (6)全年应纳税额=93600×10%-2520=6840元

  (7)全年已缴税额=5880+0=5880

  (8)汇算清缴应补税=6840-5880=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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