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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是否可以结转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员工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受雇,现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两家公司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都可以下载到该员工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员工在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系统有两种申报方式供选择。若员工采集时选择年度自行申报,则员工任职的两家企业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均无法下载到员工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员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系统会提示选择具体的扣缴义务人,只有选择的扣缴义务人才能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下载到该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我和我爱人在年中结婚,结婚前双方各自贷款买房,且均为首套住房贷款,当年度应该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结婚,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如您选择婚后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可以进行如下操作后享受:第一步,在“家庭成员”中填报配偶信息及婚姻登记时间。第二步,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对当年基础信息进行修改后,选择确认“是否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均有首套住房贷款”并选择50%的扣除比例。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如您选择婚后一方按照100%的标准扣除,另一方婚后不再扣除。具体操作如下:夫妻双方增加家庭成员的配偶信息及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不再扣除的一方修改贷款期限至婚前月份,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4.夫妻双方无房,且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单独租房居住是否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5.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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