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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个税计算方法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三、案例说明

  钱某2019年5月从任职单位以10元的价格购买本单位股票10000股,股票市场价格15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5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5-10)*10%-2520=2480元

  2019年10月再次以12元的价格购买本单位股票20000股,股票市场价格18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5-10)+20000*(18-12)]*20%-16920-2480=1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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