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激励个税计算方法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税税率表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三、案例说明
钱某2019年5月从任职单位以10元的价格购买本单位股票10000股,股票市场价格15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5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5-10)*10%-2520=2480元
2019年10月再次以12元的价格购买本单位股票20000股,股票市场价格18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5-10)+20000*(18-12)]*20%-16920-2480=14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