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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开始,新《个人所得税法》将正式实施。

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同时,新增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说明:

2019年,职工李某,因与其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04400元,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000元,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12年,请计算该单位在支付该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①确认征税收入额:138000-18000×3=84000元;

②应纳税额=(84000/12-5000)×3%×12=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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