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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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