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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老王年终奖为42000元,若采用单独扣税,则年终奖需要缴纳多少个税? 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平均分:42000÷12=3500元

第二步--找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3000元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第三步—计算:年终奖应纳税额=42000×10%-210=3990元


这种计算方法的问题:总收入乘以适用税率后只减了一个速算扣除,但对应税率的时候,采用除以12找对应税率,此时会出现11个月速算扣除数的陷阱。关于“多发一元到手少千元”,可以参考年终奖单独计税个税6个临界点,多发一元到手少千元

这种陷阱只存在于年终奖分开发这种情况,如果把年终奖合并到工资薪金里头去,就不会 出现这种陷阱了。因为在财税〔2018〕164号文,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是选择还是选择合并还是分开,选择权在居民而不在企业。

3年过渡期转瞬即逝,企业的年终奖乃至薪酬机制可以有何种前置性安排?

年终奖政策以前包含这三个过渡期,都要求一年只能用一次。常见的问题会有以下两种:

1. 很多人选择年终奖发后辞职,如何把员工留下来?

2.一些特别业务人员,有一些业务回款或者其工资计算是滞后的,如果再给年终奖,就会出现一年不能用两次年终奖政策,实际上对于企业、对于个人都不是很划算。

建议:

1. 以后的年终奖,单位从留人的角度就不一定要在年前全发掉,可以年前发一点,还有一部分作为奖励,可以分一个季度发一次,这种制度改革也不会额外增加员工的税负。

2. 因为年终奖政策只能用一次,如果在2021年之后年终奖列入综合所得,单位以后在发放工资薪酬的时候按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哪怕1到11月份一分钱不发,12月份一次性发, 与把这一笔钱平摊到12月份,个人所得税的数字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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