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适用的税率表为: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计算方法有两种:
第1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一次性单独计税方式。
一次性单独计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个例子:一次性奖金60000元,应纳税额=60000×10%-210=5790元
第2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纳入综合所得计算公式为: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举个例子:一次性奖金6000元,应纳税额=(6000+累计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年度税率表-已扣累计税额=本期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