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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取得收入,如何进行个税的申报?

最近有税友提问:“公司在最近新招入一批从其他公司离职的员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申报表中的累计减除费用是填写 5000 还是需要累积在上家公司的累计减除费用数呢?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很多财务人员都会存在一定的误区。下面将通过案例及相关法规来详细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案例

小王、小李和小张原为 A 公司员工,(为计算方便,只考虑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均不考虑)每月工资都是 6000 元,春节后,3 月份小王跳槽到 B 公司任职,工资涨到 8500 元每月,小李春节后工资仍为 6000 元每月,于是也于 4 月份到 B 公司任职,工资也为 8500 元每月。而小张因其他原因,春节后没有上班,直到 2024 8 月到 B 公司上班,工资也为 8500 元每月。2024年三人工资薪金所得情况如表所示:

 

A公司

B公司

2024年全年所得

小王

12000

85000

97000

小李

18000

76500

94500

小张

12000

42500

54500

 

那么,三人在 AB 两家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依据预扣率表计算出小王和小李在 AB 两家公司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表所示:

 

A公司

B公司

全年累计

累计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预扣税额

累计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预扣税额

累计收入

累计已扣税额

小王

12000

10000

60

85000

50000

1050

97000

1110

小李

18000

15000

90

76500

45000

945

94500

1035

小张

12000

10000

60

42500

25000

525

54500

585

 

那么,到这里,小王、小李和小张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是否就完成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本例中,小王、小李和小张均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另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62 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1 日至 6 30 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两人全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如下表所示:

 

全年综合所得

全年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额

累计已缴税额

应补退税额

小王

97000

60000

37000

10%

2520

1180

1110

70

小李

94500

60000

34500

3%

0

1035

1035

0

小张

42500

60000

0

0

0

0

585

-585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小王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缴 70 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无需补退税款,小张则需要进行退税。这是因为在每月预扣缴情况下小三人都是按照 3%的预扣税率计算的个税,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出了 3%税率的临界值,按 1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保持 3%税不变,小张则因为全年综合所得没有超过法定扣除费用 60000,而在每月预扣缴时均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退税处理。

通过上面的案例,大家是否明白了累计减除费用是按照每月 5000 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呢,需要汇算清缴的需要在次年的 3 1 日至 6 31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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