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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方法。所以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全部收入额减除免税项目和法定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免税项目-费用扣除标准

1)免税项目

①独生子女费;

②托儿补助费;

③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就是人们所讲的“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不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只需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所以站在职工个人角度讲就是“三险一金”了,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也属于免税项目。

“五险一金”遵循收付实现制在税前扣除,反是没有实际扣除缴纳的不能享受免税,另外五险一金必须是存入国家规定的指定账户才能享受免税,凡是以现金形式计发的不能享受免税(如有些单位以现金发放的住房补贴费就属于征税范围)。

社会保险费中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属于免税项目,如何纳税在以下单独说明;

④福利费、救助金、救济金:

这些项目在民间是比较有争议的,主要由于福利费中有许多项目不是免税的,如“月饼税”在2011年中秋节期间被网络煤体炒的沸沸扬扬,但税务机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确实在缴税范围内,需要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工资内申报缴税。中华几千年传统节日为职工放发慰问品在税法中不属于福利费范围而需要缴税,表面上看“合法并不合理,更不合情”,因此税务机关征收“福利税”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从另一方面来说,月饼、粽子等实物福利,可能有单位中秋节给职工发上千元购物券,名义上是发月饼,实则为逃税。

税法规定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的主要有: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以及虽没有超出规定范围但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及单位为个人购买的汽车、住房、电器等不属于临时性的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⑤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这里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指因公出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财行[2006]313文件”规定,交通费和住宿费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实行定额包干企业可在规定定额内据实报销。我段管理人员的差旅费,施工人员的流动津贴就属于定额包干补助费;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测算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但山西省没有下发文件规定,按税法规定管理人员凭票报销通信费可以免征个税。

目前天津、北京、山东、浙江等省规定了通信补贴收入扣除标准(300元至500元)。目前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西藏等省市规定了公务用车的扣除标准。但山西省没有规定,按税法规定以各种形式的公务车补贴,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可以按补贴金额的30%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对于本条规定,本人在《2009年晋中市地方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会》中,税务工作人员明确指明从2010年开始晋中市终止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免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⑥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保险费;

⑦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⑧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⑨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⑩省级政府、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费用扣除标准

费用扣除标准是税法核定的个人每月的生计费用,我国目前执行的标准为3500元,但不能满足广大民众的意愿,有人提出应该为50008000元,还有人提出应与GPI(消费物价指数)挂钩。收于税法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不是大众的“习惯性”法律,制定法律者要综合考虑国家及人民的需要。

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胞人员取得属于我国税法规定范围收入缴纳个人所税时,适用每月4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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