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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2021年1月8日,京山某有限公司应向杨女士支付工资13500元,杨女士在该月除由任职单位扣缴“三险一金”2560元外,还通过单位缴付企业年金540元,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三险一金”各地比例不尽相同,本题数据系为计算方便设置)

杨女士已于2020年9月份支付了女儿学前教育的2020年下学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学费7000元,大儿子正在上小学,现已与丈夫约定由杨女士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杨女士本人是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读;

杨女士去年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300元,已与丈夫约定由杨女士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因杨女士所购住房距离小孩上学的学校很远,以每月租金1200元在(本市)孩子学校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

杨女士的父母均已满60岁(每月均领取养老保险金),杨女士与姐姐和弟弟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杨女士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解析:

一、计算杨女士2021年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

1. 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

2.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2560元;

3. 专项附加扣除4200元: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女儿和儿子各1000元);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4.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740元(企业年金540元,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二、杨女士2021年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

=13500-5000-2560-4200-740

=1000(元)

三、应在1月份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

=1000×3%=30(元)


例2:2021年2月2日,京山某有限公司应支付杨女士工资13500元,同时发放春节的过节福利费4500元,合计18000元。

单位扣缴“三险一金”,杨女士缴付企业年金、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等金额均与1月份相同;杨女士可享受的各类专项附加扣除也均与1月份相同。

解析:

一、计算杨女士2021年2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

1. 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

2.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2560元;

3. 专项附加扣除4200元: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女儿和儿子各1000元);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4.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740元(企业年金540元,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在1月份已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30元。

1. 杨女士2月份累计应税收入=13500+13500+4500=31500(元)

2. 杨女士2月份累计扣除额=5000×2+2560×2+4200×2+740×2=25000(元)

3. 杨女士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1500-25000=6500(元)

4. 2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6500×3%=195(元)

(适用税率级次:将当月累计预缴时的应纳税所得额视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对应税率)

5. 2月份当月应预扣预缴杨女士个人所得税=195-30=165(元)

(注:本案例需要对工资薪金个税计算方法有一定基础,如果新手建议多多学习本站(https://gerensuodeshui.cn/)的较基础的个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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