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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填报同一子女的合计扣除比例超过1%可以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扣除。

2、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已结束,已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吗?例如直接将223年1-8月的高中教育阶段信息修改成223年9月开始的高等教育阶段信息。

答:不可以,纳税人应当保留前一阶段的子女教育信息,并进行信息完善,即: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3、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父母未填写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可以吗?

答:不可以。从子女受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父母不能再享受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修改子女教育终止时间。

4、纳税人接受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父母和子女该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答:若父母填报此教育阶段扣除信息,则参照子女教育,每月2元定额扣除(219年度至222年度则按每月1元定额扣除)。若其子女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则由本人按照每月4元的标准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同一学历(学位)教育、且在本科及以下的学历部分可选择父母或者子女一方享受扣除,但只能二选一。

5、子女参加全日制合作办学项目,前两年在境内读书,后两年在境外读书,由于境外教育无学籍,父母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该如何填报?

答: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境外教育支出。如符合子女教育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国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信息的,仍需按规定填报更新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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