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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年终奖140,000.00元,在不考虑当月发放工资的情况下计算年终奖个税(即假设当月扣除三险一金工资超过5000元),年终奖金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心急状态下】如果9月份发,适用35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旧的税率表

(1)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金额=140,000.00

(2)平均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2

=140,000.00÷12

=11,666.67

(3)平均每月11,666.67,参照2018年10月前税率表,得到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40,000.00×25%-1,005.00

=33,995.00

(4)税后年终奖=税前年终奖-应纳税额

=140,000.00-33,995.00

=106,005.00

 

【用过该excel表】按照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方案,如果在10月份以后发,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

(1)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金额=140,000.00

(2)平均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2

=140,000.00÷12

=11,666.67

(3)平均每月11,666.67,参照修正案公布税率表,得到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40,000.00×10%-210.00

=13,790.00

(4)税后年终奖=税前年终奖-应纳税额

=140,000.00-13,790.00

=126,210.00

 

没有对比没有伤害

税后年终奖相差=126,210.00-106,005.00=20,205.00

或个税多缴额=33,995.00-13,790.00=20,205.00

提醒一下,年终奖(不考虑当月发放工资的情况下)10万元,个税多缴额9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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