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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对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即:先将职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及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今年9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没有做出调整,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

月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月工资不足3500元,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月工资)

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率


对于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同时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处理,将所发的第十三个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

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率


注意事项:在一个纳税年度,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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