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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新个税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2011年9月1日,我国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按照新个税起征点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应缴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应缴税额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000元,假定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1000-3500=45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500×10%-105=345元。

注:

四金(也称三险一金是指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费)、医疗保险金(费)、失业保险金(费),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新个税超额累计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1500

3

0

超过1500元至4500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

20

555

超过9000元至35000

25

1005

超过35000元至55000

30

2755

超过55000元至80000

35

5505

超过80000

45

13505

2:新个税Excel计算公式如下:

税后工资=税前工资-ROUND(MAX((税前工资-3500)*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2)

税前工资=if(税后工资<3500,税后工资,MAX((税后工资-3500-5*{0;21;111;201;551;1101;2701})/(1-0.05*{0.6;2;4;5;6;7;9}))+3500)

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税前工资-3500

a:若>0,则直接用年终奖金额/12 =应税所得额,查表得出适用的税率

应扣个税额=适用税率 ×年终奖金额

b:若<0,[用年终奖金额-(3500-税前工资)]/12 =应税所得额,查表得出适用的税率

应扣个税额=适用税率 ×(年终奖金额+税前工资-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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