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网,最新个税资讯平台,您的个税管理专家!

一、核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二、核定方式

1.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年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