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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以后,对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给了一个过渡期间,即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截止日期将近,有若干个财税人员不约而同地向我咨询:2021年12月31日这个期限,究竟是指发放一次性奖金,还是申报一次性奖金个税?

说实话,我没想到这个小问题,会有这么多人没搞清楚,所以在此统一回复一下。

答复:是指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发放一次性奖金。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政策,判断能否适用的原则是,该项涉税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是在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

所以只要是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可以适用过渡期单独计税的政策。

只是因为12月发放的奖金,申报纳税期限是在2022年1月1日-19日,所以引发了一些财税人员忧虑,不必担心,税收政策的适用从来都不是根据申报日期来判断的。

还有一些人问,我公司暂时资金周转不畅,2021年12月计提了年终奖,但暂时不打算发放,估计2022年3月份左右发,这样可以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不可以适用。2021年12月没有发放的年终奖,不能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2022年3月份发放,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2022年3月,已经超过了该政策适用期。


---来源于: 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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