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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储蓄利息所得税,减按5%征税;但证券公司委托征人账户资金利息仍按20%征税。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税,证券公司第三方存款资金利息同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21]140号,介绍背景〕

2、向职工融资借款行为,支付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执行20%税率。

3、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兑付机构就地扣缴税款;〔兼顾不同地区财政利益〕〔国税函[2003]612号〕

4、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1〕国内人员:国税函[1998]289号、333号、国税发[1999]125号、[2000]60号、国税函[2002]294号、财税[2005]102、107号、103号等文件。

外籍人员:国税发[1993]045号、财税字[1994]020号、国税函发[1994]440号。〔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和海外B股、H股等股息免税,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存在差异〕

〔2〕转增股本或量化资产征税的根底理念。投资者与企业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只要在法律上完成股权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就确认分配。相当于视同销售理论。

〔3〕资本公积的特点:非经营因素产生,一般很少进展分配,但可用于转增资本; 

〔4〕企业向个人股东分配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利股红工程征税;

企业对外投资实行权益法核算,用权益法核算的利润转增股本,照样征税。〔某地筹划失败案例〕

〔5〕股票溢价、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税;〔相当于创业利润〕

〔6〕投资者以非货资产出资,在评估环节发生的增值,暂递延纳税义务;〔国税函[2005]319号〕不符合所得税原理。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征税。〔辽宁案例〕

〔7〕配送股票;

关于企业向股东配送股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8号〕

向股东送股;

向职工送股;

〔8〕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的流通股A、B股,所派发的股息、红利减半征税,此项政策不包括发起人股、非上市公司的股息分配;

计税依据不够科学;

发起人股完成股权分置后可以享受政策;

在境外取得的股息、分红,不执行减半征税政策,回境后应补充申报纳税;〔税收管辖权的理解、港股直通车需要补税〕

〔9〕个人购置基金个人所得税,在基金分配前已代扣个人所得税,基金分配时出于防止重复征税原那么,不再征税,并非免税。

〔10〕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暂不征收个税,但计税本钱为0 ;

纳税义务递延,应要求被投资方登记股东投资计税本钱,以与其他股份相区别;

其他企业和其他情形不得比照;

〔11〕集体企业改制量化资产、只作为分红依据,个人不能转让所量化资产的,可以暂不征税,但所量化资产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本钱为0;

纳税义务递延,应要求被投资方登记此局部股权投资计税本钱,以与其他股份相区别;

仅适用于集体企业;〔不含股份制〕

5、个人投资者税收管理的问题

〔1〕财税[2003]158号、财税[2021]83号;

〔2〕主要内容: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购置财产,并入个人投资者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其他企业按得、股、红征税;

如果人人有份,那么属于职工薪酬;

企业发生上述支出,不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含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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