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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所得范围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 000元的

5

0

2

超过30 000元至90 000元的部分

10

1 500

3

超过90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0 500

4

超过300 000元至500 000元的部分

30

40 500

5

超过500 000元的部分

35

65 50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说明: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纳入年度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三、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其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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