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所得范围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 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 000元至90 000元的部分 |
10 |
1 500 |
3 |
超过90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
20 |
10 500 |
4 |
超过300 000元至500
000元的部分 |
30 |
40 500 |
5 |
超过500 000元的部分 |
35 |
65 500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说明: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纳入年度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三、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其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