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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算清缴

1、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4、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5、纳税人申请退税。

6、发生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参考:《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8年第60号公告

二、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特别说明

1、年度中间更换单位的。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每年确认。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具体的确认方法目前尚未明确,是否可APP操作?)

3、资料留存时间。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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