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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工资总额扣除三费一金后的所得额,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医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说明:

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举例:

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

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900×20%-555=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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