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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两家单位就职,每月领取双份工资,并且他们两家公司都已经代扣了我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年底地税还要我补缴个税?如果要补缴,需要再缴多少个税呢?
答:首先可以明确地说,地税的做法是对的,您的确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算的,且所有的工资薪金收入要合并汇总,汇总后的工资收入总额做为税前收入按个税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个税。
我国个税实行源泉扣缴,也就是说,公司在给你发放工资时,就把你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扣下来了,然后由他们统一上缴税务局,我们拿到手的工资都是税后工资,自己不必去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两家公司发放工资,他们只负责给自己员工发放的工资扣税,别人家给你发多少工资,他们管不了的。由于每次计算个税时,都要减除个税起征点3500元,两家公司都要这么处理,就造成了多减除了一次,同时由于收入越高,税率也就越高,应缴纳的个税也就越多,如果分成几份,当然税率也就跟着降低,个税自然而然的会有所减少。这两点造成了两处或多处获取工资薪金,个税缴纳有所减少的原因,所以少缴税的应要补缴。
给大家举个例子,2014年3月,张三在A公司领取工资5000元,又在B公司领取工资6000元,假设没有缴纳五险一金,那么A公司代扣个税为45元,B公司代各个税为145元,总共缴纳个税190元。实际能将两处收入合并,5000+6000=11000元,应缴纳个税945元,945-190=755元,所以说张三少缴纳了个税755元,这部分钱由张三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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