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的四个征税项目,应分别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分别计算应纳税额,除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外,不需要合并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每次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特别注意税率)
| 非居民个人 | 应税收入额 | 应纳税额 | 扣缴方式 | 扣缴申报 | 
| 工资薪金所得 | 全部收入额 | (月收入额-500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按月 | 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 劳务报酬所得 | 收入额x80% | 每次收入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按次 |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收入额x80% | |||
| 稿酬所得 | 收入额x80%x70% |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