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起,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标准是多少?
1.减免对象
在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2.政策内容
综合所得减征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不得重复享受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减免限额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其他规定
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3.实施时间
自2022年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的减征参照执行。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文)
---来源于:深圳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