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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扣除方特别规定

1)基本

减除费用

60000/

纳税人

2)专项

扣除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纳税人

3)专项

附加扣除

①子女教育

纳税人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②继续教育

A.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B.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③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前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应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④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夫妻双方可约定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应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

B.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

C.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B.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C.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D.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独生子女或赡养人

4)依法

确定的

其他扣除

①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②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③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试点地区)

④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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