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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
包括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的全部11项所得。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免税所得;
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

3、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承租所得的,30日内申报;分次取得的,每次取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

5、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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