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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不超过每月或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

对于一些列举的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具体名单如下: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

2〕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3〕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4〕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确立的试点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捐赠;〔财税[2001]9号〕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效劳机构的捐赠。

6〕对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安康快车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财税[2003]204号〕

7〕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财税[2004]172号〕

8〕中国老龄事业开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开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安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荣耀事业基金会;〔财税[2006]66号〕

9〕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开展基金会;〔财税[2006]67号〕

10〕中国教育开展基金会;〔财税[2006]68号〕

11〕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12〕个人对上海世博会的捐赠;

13〕财税[2021]160号文件,明确了允许税前扣除捐赠机构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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