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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2.代扣代缴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3.不同项目所得扣缴方法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A.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B.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C.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率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3)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4)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4.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2)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及时处理

(3)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4)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5)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2%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6)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7)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5.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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