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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11日新的个税法和条例实施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做了怎样的调整?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2021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和上述第三条的附表一致),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0221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地说在201911-202112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按“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与2018年第四季度基本相同,略有不同的是无论当月工资薪金多少,均直接“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自202211日起,全年一次性奖金需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除以12个月找税率和扣除率)。

二、年终奖与工资薪金如何统筹安排?

在过渡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比较“综合所得(不含年终奖)应纳税额 + 年终奖应纳税额”和“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应纳税额”的大小分情况选择具体计算方式:

1)“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应纳税额” 小,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2)“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应纳税额” 大,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3)年终奖和工资薪金要做合适安排,关注两者适用税率的对比,缴的税额不一样;

4) 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小于零,肯定是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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