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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缴费部分:单位按国家年金规定缴费的部分(即企业年金为上年单位工资总额的1/12,职业年金为上年单位工资总额的8%)在缴费时不征收个税,超过国家年金规定部分的缴费额应并入当期员工当期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按本文(财税【2013】103号)规定限额的部分(即月工资基数的4%,月工资基数最大不能超过上年月社平工资3倍),在缴费时不征收个税,超过本文(财税【2013】103号)规定部分的缴费额应并入当期员工当期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基金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收益,在分配至年金个人账户时不征税;

四、个人退休后,从年金基金个人账户领取的年金(含上述企业、个人缴费和年金投资运营收益)年金应在扣除2014年之前已完税的年金(即已纳税的企业或个人缴费年金)后,单独全额按照工薪所得在领取时缴税。

新政要点:

一、新政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即2014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年金,按照新政策规定缴纳税款,同时也意味着2013年12月份缴纳的年金还应当按照旧政策规定,在2014年1月份申报;

二、新政策中,企业和个人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所缴的年金,应由单位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算税款,并在缴费的次月申报税款,该笔已经完税的年金,在个人退休领取时,还应并入应税年金收入,按照新政计算缴纳税款,即该部分年金要缴纳两次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退休领取年金时:如果按季度或按年领取年金的,可以摊入各月份,分月计算税款,但是一次性领取全部年金的,除出国定居和死亡两种原因可以分为12个月工资计算外,其他原因一次性领取的年金应视为一个月收入计算税款。

四、2014年1月1日前缴纳的年金已经按照原规定完税的,可以在退休时作为已完税收入,从当期领取的年金收入中按比例扣除,即:当期计征税款的年金收入=当期领取的年金收入×(1-扣除比例);扣除比例=2014年1月1日前缴纳的已完税年金总金额÷个人年金账户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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