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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所得,不管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具有流动性〕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管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管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注意境内、外工作期间是划分课税地点〔征税权〕的一个重要标准;

——境内支付,凡个人工薪所得列入境内机构、场所账册有关本钱费用的,即属于由境内支付。〔其中涉及常设机构的判定〕

国税发[2004]80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原那么,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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