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网,最新个税资讯平台,您的个税管理专家!

(一)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对居民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属于纳税义务范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计算。

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少数人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三)总结

纳税人类别

承担的纳税义务

判定标准

居民个人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① 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② 居住时间标准:“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

非居民个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所以,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② 在中国境内不居住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

点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