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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内容

1、员工于2019年9月入职,因财务人员原因,未缴交社保。

2、2020年2月补缴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社保。

3、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社保个人部分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a、全额在2020年2月工资中扣除;

b、按所属期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工资中逐月扣除,并修改每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2-25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次性补缴多月的社保费,应在对应月份分别扣除,而不是一次性在一个月扣除。因此,上述方案b是正确的。


【晶晶亮读后感】

这个问题看似很简单,其实很值得思考。因为它涉及了一个原则性的问题,也就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费用扣除应该执行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但这个问题,在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文件中,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只能说从上面得政策文件规定中,我们可以判断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除非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一个非常拧巴的存在,一方面,会计部门核算员工的工资薪金,是按权责发生制来计算的,另一方面,对自然人征收所得税,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才是普罗大众能理解的。当遇到本文这种需要补扣社保费的情况,就会出现两种核算原则的碰撞。


如何处理?其实没有明确规定。但遇到问题总得解决,厦门税局这个回复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解决方式。


问答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来源于: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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