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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劳务报酬“次”的规定
(1)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对于跨地域取得劳务报酬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区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报酬的总和为一次。

(4)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举例说明:
某星演出,取得劳务收入5.5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应纳税所得额=55000×(1-20%)=44000元
(2)应纳税额= 44000×30% -2000= 1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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