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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二者在实务中有部分重叠,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劳务行为与经营行为的核心区别点在于:劳务行为对应的交付物是劳务,而经营行为对应的交付物是成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个行业的特别规定或批复,可有以下辨别方式:

1.看是否作为合同签署与对外履约主体 

企业和个人签署的是劳务协议还是签署的服务协议。取得经营所得一方主体,其通常会直接签署合同协议并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看是否需要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从计税依据来看,经营所得是对收入减去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征税,本质是对个人的经营利润征税;而劳务报酬所得是对收入扣除固定金额或比率的余额征税,本质是对个人的经营收入征税。

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需承担经营风险,取得的所得和经营成果挂钩的,其所得应作为“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3.看是否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并作为发票开具主体 

一般而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一方,是按支付报酬的一方的要求指示提供服务,服务完成后即完成义务,一般不对外就服务质量承担额外的责任,亦不对外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而取得经营所得一方,除就其所得需对外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外,亦需对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协调,以实现其任务和目标,如服务成果不达预期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经营一方需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辨别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核心

在于把握住交付物是“劳务”还是“成果”的核心判断原则,基于“合同签署主体”、“对外履约主体”、“自负盈亏”、“责任承担主体”及“开票主体”等要素,结合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依据及实操路径,进行综合实质性判断。

不过要明确的是,经营所得并不意味着一定会适用于核定征收。即使自由职业者收入是被认定为经营所得,也不表明自由职业者个人可以直接适用当地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那么,经营所得何时才能被合规认定核定征收呢?

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会计账簿不健全、无法查账征收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特定情形下才能适用,比如,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灵活用工、临时用工关系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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