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说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劵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二、个税税率表及个税计算公式
1、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的该项收入为一次。
2、税率表: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0%)
三、案例说明
某单位为推广产品,在做业务宣传时随机向参加活动的个人发放微信红包,韩某取得红包100元,同时取得单位赠送的外购礼品,购买价为50元,单位应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100+50)*20%=30元。